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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将小偷捆于树下不放 私自处置嫌疑人属违法

A-A+2013年8月5日15:57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周伟武)村里经常失窃,抓到小偷后,愤怒的村民将小偷绑于树下,不让办案民警带走。8月4日下午,在南宁市横县六景镇龙口村发生的这起案件,牵动了当地不少人的神经。截至当晚8时,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工作人员还在做村民思想工作,要求村民尽快交出犯罪嫌疑人,同时指出,个人私自处置嫌疑人是违法行为。 

  “我的三轮车被偷走了,帮我在村口周围拦住小偷。”4日下午3时许,家住六景镇的李先生发现,放在自家门口的三轮车不翼而飞,询问其儿子后了解到,不久前,有一名男子已将车子开走,目前正往宾阳方向驶去。 

  知道这一情况后,李先生明白小偷应该还没有离开六景镇,途中必定经过自己的老家龙口村。于是,李先生立即让妻子打电话给村中的亲戚朋友,要求在路口处把盗贼拦下。 

  村中的亲戚朋友知道此消息后,迅速组织几十名村民设卡拦截。果然,一段时间后,一名30多岁的男子驾驶李先生的三轮车来到龙口村路口。村民发现后,立即将其拦下,盗车贼仓皇而逃,跑进了田野里。上百村民将一个稻田团团围住,然后将盗车贼控制起来,带回村中。 

  六景派出所接到村民抓获盗车贼的消息后,出动警力,打算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调查。然而,当他们赶到现场时,村民却不让把嫌疑人带走,民警的正常执法受到干扰。 

  村民陈先生说,村里经常失窃,每次都抓不到小偷,让他们很气愤,这次好不容易抓获这个小偷,就应该让他补偿回以前村里被盗走的财物。如果民警把他带走,可能此事就会不了了之。 

  陈先生表示,他们没有打盗贼,目前只是把他绑在村中的榕树底下。听盗贼的口音,他应该是本地人。 

  南国法援朱继斌律师认为,如果村民不把嫌疑人交给警方,继续绑在树下,他们的行为就会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现为使用足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如实施绑架、关押、禁闭等。 

  当晚9时许,记者从三轮车车主李先生处得知,村民已经把嫌疑人解开,警方已连人带车带回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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