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 (记者郭燕群)8月12日起,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为杜绝违建“生米煮成熟饭”,继拟定违法建筑一经确认即可停水停电等规定后,在常委会一审二审后,意见稿又增加一些新内容,如对破坏土地资源的违法建设除强制拆除外,当事人还要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无论征地还是房屋征收,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给予补偿等等。这些明确规定将强化违法建设查处力度,让期望借违法建设生财的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建“楼危危”应马上拆除
意见稿内容:
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解读: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违法建设倒塌事故。如2012年4月29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伟康市场内,一栋在建8层楼房发生倒塌,倒塌物砸坏了附近三栋建筑。后经查明,该楼房系违法建筑,没有相关手续。
实际上,由于违法建筑未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建设环节的质量均不能得到保证,工程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难有保障,容易引起房屋开裂、漏水等质量通病,甚至存在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在一些地方,村、社区的道路被违法建筑挤占,一旦遇到火警、急病等,消防车、救护车难以进出。
为保护公共安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关于立即代履行的规定,意见稿规定“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公共安全”,马上可以组织拆除。
拆违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意见稿内容:
违法建(构)筑物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并实施,代履行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进行违法建设,以及在其他未经批准的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属于前款规定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形。
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经责令限期拆除仍不拆除的,立即依法实施代履行。
解读:
目前,南宁市的违法建筑相当一部分属于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或林地进行违法建设,或占用非宅基地的集体用地进行违法建设。对这些违法建设,如按一般的程序进行查处,耗时长,程序多,拆除难。为此,意见稿对行政强制法作出规定的“破坏自然资源”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林地以及其他未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均属于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形,都可以适用代履行。对这类违法建筑的查处程序将大大简化,极大提高拆违的时效,有效杜绝“生米煮成熟饭”情形。
此外,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高。较之于违法后果,当事人付出的违法成本并不高,这也是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意见稿的最大亮点是借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制度,明确在未经批准的用地上进行建设的,查处机关都可以代履行,而且代履行即强制拆除的成本都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对违法建筑给予补偿将受处分
意见稿内容:
查处机关和其他承担协助查处义务的单位,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以及依法查处时对违法建(构)筑物给予补偿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解读:
在现实拆违过程中,为让拆违得以顺利进行,有的拆违机关、地方政府抱着“安抚”的想法,给予违法建筑一定的拆迁补偿。这种做法催生了利益链,在一些农村,部分居民受“高额拆迁补偿”的诱惑,不管不顾地抢建房屋,更有投机者看到违法建设的“商机”,出资让村民帮建房。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给违法建设行为营造了利益的空间。
为斩断黑色利益链,规定违法建筑物一旦被拆除,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出资起房的业主、参与合作的投机者均面临血本无归,而且给予补偿的查处机关也将受到处分。
[ 名词解释 ]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在违法建设查处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而不拆除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
意见表达渠道
你对拆违还有什么建议?意见稿目前已全文刊登在南宁人大网(http://rd.nanning.gov.cn/),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在就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市民可于8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1、信函邮寄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凤翔路1号,邮政编码:530028);2、电子邮件发至:nnrdf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