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谢奎 文/图)有人为房子结婚,也有人为房子而离婚。马山县的梁先生欲离婚,却卡在了房产证上:在他与妻子共有的房产证上,他名字中的庞”字被写成“宠”字,他妻子“张某艳”姓名中的“燕”字被写成“艳”字。因这一“硬伤”,他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分割财产的愿望落了空。
蹊跷的是,南国早报采访中发现,梁先生妻子多个重要证件上,用的都是“张某艳”这个名字。而在公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显示,在马山只有“张某燕”其人,而没有“张某艳”此人。
惊呆:妻子到底叫什么名字?
今年46岁的梁先生家住马山县白山镇同富街新村。1990年,他与同县女子张某艳结婚。2010年10月,他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和妻子之间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二人不准离婚。梁先生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他妻子1988年至今的户口底册和第一代身份证系统中登记使用的名字,均为张某燕,没有使用过“张某艳”曾用名的记录。最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而梁先生从马山县公安局户政科查询到,在公安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张某艳”其人。这让梁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夫妻俩共同生活了20年,妻子一直使用“张某艳”这个名字来办理各种手续,包括两人共有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等。如果妻子真名是“张某燕”,他手中的房产证等证件也成了无效的废证。
质疑:办证过程被动手脚
梁先生离婚案一个焦点是他现在居住楼房。梁说,楼房占地面积为108平方米,有3层半楼,是他父母于1998年出钱,并以他个人名义购地并建起来的。
今年8月9日下午,梁先生出示了当初购地时,卖主陆先生出具的地契和马山县国土部门绘制的宗地图,上面均显示买主为梁先生。但在1999年7月10日土地使用权证书上,不但添加了“张某艳”的名字,连梁先生的名字中的“庞”字也被涂改成了“宠”字。同样,在土地使用证上,也出现同一现象。
梁先生回忆,1998年,妻子在马山县房产管理所工作的二哥张某曾帮他办理过相关申报手续。“领到证件时,我也产生过疑问,不过当时以为是笔误,加上妻子也一直使用张某艳的名字,所以我就没太在意。”梁先生说。
不过,他的这一说法遭到张某的否认。8月11日晚,张某对记者说,办理房产证是妹夫梁先生自己一手操办的,现在“他们现在闹离婚,就把责任推到其他人身上”。
追踪:谁改动了她的名字?
梁先生出示的材料显示,不但房产证,在计生证、银行开户存折等证,妻子使用的也是“张某艳”这一姓名。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储户到银行开户时,必须持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梁先生认为,妻子除了使用“张某燕”这一姓名外,很可能还有一张“张某艳”的身份证。
梁先生妻子对此表示否认,称自始至终一直使用“张某燕”这个名字。记者拿出她与梁先生在2006年办理的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上面有“张某艳”的亲笔签名。对此,她解释说,当时银行要求她的签名,且必须与房产证上的名字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她才签“张某艳”的。
而张某燕1998年办理的居民户口簿(第2页)中,曾用名“张某艳”和身份证号均为手写。张某燕解释,这本户口簿一直由丈夫保管,(曾用名)是谁写的,她也不清楚。至于房产、土地等证件上所写的张某艳,平时也是由丈夫保管的,是谁写她同样不知情。
“她在说谎,因为我俩的户籍并不在一起,她的居民户口薄一直由她个人保管,直至2011年我们上法院打离婚诉讼时,我才从法院那里拿到的。”梁先生反驳说。
银行:办理过程中有漏洞
既然没有“张某艳”其人,为何梁先生妻子在2006年在银行所开的几本存折中,却使用了“张某艳”一名?马山县公安局户政科的韦警官认为,储户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应持有公民个人有效证件如居民户口薄或身份证,银行还要通过内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系统与公安部门综合信息系统联网,只有两者身份信息完全相符后,银行才会给予办理业务。而用曾用名,则是不能开户的。
韦警官打开公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分别输入“张某艳”和“张某燕”查询,发现系统中在马山县范围内,查询不到“张某艳”其人,只有“张某燕”的个人信息,是1987年12月31日办理,住马山县白山镇同富街×××号。该系统中,同样查不到曾用名为“张某艳”的记录。
对此,马山县信用联社财电部黄女士解释,可能与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开户手续把关不严有关。不过,她拒绝提供张某艳在该行开户的原始资料。
国土部门:资料被盗无从查证
较真的梁先生来到马山县国土资源局求证。该局副局长李金然解释说,梁先生所持的房产证,当时是由县里统一布置到各乡镇办理,然后把资料拿到局里审核后通过后才办理的,相关资料也存放在乡镇里,“后来资料被盗了”。
对梁先生的名字为何出现涂改、为何要在房产证中写的“张某艳”一事。李说,梁先生的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有财产,而张某燕出示的户口薄中,也有为“张某艳”这个名字。而对为何以曾用名而不以真名写入土地证呢?李称,资料已丢失,现难以求证。他说,现在他们一方面继续寻找原始资料,一方面向马山县人民政府申报撤销梁先生的土地使用证,以重新登记办理。
马山县房产管理所认为,当初梁先生办理房产证手续时,工作人员按他们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照搬的,因此才会跟着出现上述错误,这是工作疏漏造成的。
这一说法,遭到梁先生反驳。因为2006年他和妻子去国土局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上面还盖有囯土局的公章,办证签名的也是县国土局的人。对此,李的说法同样是由于原始资料丢失,难以求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