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今报讯(记者 王缉宁 通讯员 雷冰宇 谭明光)一张园林景观设计图纸,引发委托企业与设计企业历时两年多的纠纷。近日,柳江县法院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将这起纠纷案审结。法院认定双方在该纠纷中均有违约行为,一审判决委托企业支付给设计企业设计费18万多元;驳回设计企业的其他诉请。
设计图纸起纠纷
2010年7月,浙江一家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受柳州一家文化体育投资管理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文体公司)委托,为后者建造的生态旅游区进行景观设计,并签订了《园林工程设计合同》。
当年10月22日,设计公司将施工图纸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文体公司。经过多次沟通修改,当年12月18日,设计公司交付第三次修改施工图纸,并于2011年11月两次参加园林景观竣工验收。
但是,文体公司在支付了21万多元设计费之后,认为设计公司图纸中计算的设计面积与实际不符,因此拒绝支付尾款32万多元。设计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将文体公司诉至柳江县法院,请求判令文体公司支付设计费32万多元、违约金75万多元。
法院立案后,设计公司申请对其实际设计面积进行司法鉴定。经过两次鉴定后,今年2月2日,桂林市国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实际设计面积为27876.65平方米,与设计公司计算的29960平方米的设计面积相差2083.35平方米。但是,文体公司对此鉴定结论持有异议。
审理中,被告文体公司辩称,设计公司没有设计该工程的设计资质,因此与其签订的《园林设计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同时,尽管文体公司认可设计公司完成了景观设计,但是设计公司依据图纸自行计算的29960平方米的设计面积,并没有通过文体公司的核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所以文体公司有理由不认可上述设计面积。
另外,文体公司已支付21万多元设计费,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反而是设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立面、平面、剖面和详细做法图,更没有派员提供监理和现场指导,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文体公司不得不另请其他设计公司设计施工。
鉴定人出庭说明
今年4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时,考虑到该案的标的物是一张设计图纸,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为了让案件的审理更加顺利和准确,法院应文体公司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的内容、过程、依据等情况进行说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纠纷是以设计为标的物,以电子邮件方式交付,以双方会审方式验收,以工程竣工验收为运用标的成果标志的新型合同纠纷,与传统的合同交付、履行、验收有一定的区别,故双方签订的《园林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设计公司已形成设计成果,文体公司虽没有明确的审批表示,却实际运用了设计公司主要的设计成果景观设计,因此,可以认定文体公司已接收了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使用程度不影响费用计算。
结合实践分析及实际情况,园林绿化剖面图对施工确无必要,立面图则有利于精确施工。虽然设计公司未向文体公司交付这部份设计成果,文体公司依然完成了施工。但作为专业设计公司,未提供剖面和立面图,可能误导文体公司对设计成果数量及设计成果价格的判断。因此,法院酌情确定设计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设计成果的20%,应相应减少设计费,实际设计面积应以司法鉴定得出的27876.65平方米为宜。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