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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新闻中心原副主任凌某犯受贿罪被判5年

A-A+2015年4月10日10:56南国今报评论

  南国今报讯(何书俊)在单位与广告公司的业务往来中给予关照,收受广告商送来的好处费13万元,柳城县新闻中心原副主任凌某最终难逃法网。8日,记者从柳城县法院获悉,凌某犯受贿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13万元上缴国库。

  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因凌某代表柳城县新闻中心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为了感谢凌,也希望得到凌在广告业务上继续帮助和关照,在柳城县白阳广场附近送了好处费、感谢费1万元给凌。之后,在新闻中心与上海某公司广告业务往来中,凌利用自己协助新闻中心主任分管广告部、办公室、对外宣传、联办单位工作、代管广告管理等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上海某公司柳城分公司提供了帮助和关照。为此,2009年5月份至2014年6月份期间,上海某公司柳城分公司经理郁某为感谢凌在广告业务上提供的帮助和关照,先后在其公司的办公室、本人的车内等处,送了好处费、感谢费共计12万元给凌。

  2014年6月,柳城县检察院发现凌涉嫌受贿犯罪进行初查时,6月16日晚9时许电话通知凌到该院配合调查。接到电话的凌当晚自行到检察院接受调查,交代了自己收受孙某、郁某所送好处费、感谢费共计13万元的事实,此后,其亲属代为退赃13万元至办案机关。同年9月,公诉机关以凌涉嫌受贿罪向柳城县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凌担任柳城县新闻中心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后,凌的柳城县新闻中心副主任职务被免除。

  柳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凌接电话通知自行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凌的亲属代其全部退赃的情形,可以视其有悔罪表现并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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