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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水利系统腐败窝案 7个“一把手”涉贿落马

A-A+2015年3月6日10:05南国今报评论

  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3月4日,随着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柳州市水利局下属的水利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及原站长玉小英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成为该市水利系统系列腐败案开审的首案。此外,该市市级和柳北区及四个县水利系统的“一把手”或副手,因受贿已先后落马。

  当天上午,公诉人、被告人管理站原站长玉小英、被告管理站诉讼代表人蒋潇洁及其辩护人参加了庭审。公诉机关鱼峰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管理站与来宾市水利局下属的柳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于2011年至2013年,先后签订柳州市大桥河流域都乐河河段防洪排涝工程二期、柳州市内河整治流域规划项目、柳州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核查合同、柳江河大埔电站至红花电站水域河道采砂规划设计项目合同。期间,管理所所长玉小英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到研究院院长丘某(另案处理,但其于去年12月自杀身亡)办公室,分四次收受该院给予管理站人民币11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管理站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在与研究院的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其给予的回扣款,被告人玉小英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管理站诉讼代表人蒋潇洁及其辩护人,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诉讼代表人蒋潇洁称,这11万元受贿款中虽有3万元系其本人亲自到研究院领取,但其是受被告人玉小英指派,领取该款后交予玉小英用于发放专家费用,且管理站与研究所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专家费用应由研究院承担,不应构成单位受贿罪;管理站的辩护人则称,被告人玉小英领取这11万元贿赂款,既未告之管理站领导班子,上级水利局也不知情,玉收取的上述款项去向不明,因此认为不应构成单位受贿罪,收取上述款项属玉小英个人行为。

  被告人玉小英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单位受贿罪无异议,并称,其并不知道收取的这些款项属贿赂款,辩称其收取上述款项是按时任水利局局长罗明清(涉嫌受贿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指示,称其收取研究院予以的上述款项除一部分用于支付工程项目的专家费用,另一部分则按罗明清及水利局韦副局长安排,用于支付自治区水利系统各相关处室拜年时,用于打红包。玉和辩护人称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发落。

  公诉人指出,目前检察机关虽然并未收集被告人玉小英所称受贿款用于支付向上级公关及支付专家费用的证据,考虑到与本案定罪无关,决定不再收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将收受贿赂款用于单位利益,最终利益归单位所有,因此管理站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处以罚金;公诉人认可被告人玉小英及辩护人关于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建议法院予以其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整个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据了解,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柳州市水利系统发生“地震”:除该市水利局下属管理站站长玉小英涉嫌单位受贿罪落马外,柳州市、柳州市柳北区以及鹿寨、柳城、融水、三江四县的水利系统的“一把手”或副手因受贿纷纷落马,这些涉案人员主要是在人畜饮水工程投标、验收环节,以及发放相关国家补贴款环节中,与他人“合作”从中渔利,收受赂贿款金额从几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施工单位在人畜饮水施工中,大量使用以次充好管材,“豆腐”工程在验收中轻松过关,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目前,除部分案件仍在侦查阶段外,其余案件均已侦查终结,正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本报将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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