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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水利工程管理站原女站长受贿案开庭

A-A+2015年3月5日09:29柳州晚报评论

  柳州晚报讯(记者 李澜) 4日,柳州市水利工程管理站和该站原站长(法定代表人)玉小英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据了解,该案也是我市水利系统窝案中,第一起开庭审理的案件。

  4日庭上,鱼峰法院根据最高法发布的规定,让被告人玉小英着便装走上了被告席。虽着便装,但此时的玉小英仍显精神憔悴。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柳州市水利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水工管站)与柳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水电设计研究院),先后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柳州市大桥河流域都乐河河段防洪除涝工程(二期)合同,于2013年3月15日签订柳州市内河整治流域规划项目合同,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柳州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核查合同,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柳江河大埔电站至红花电站水域河道采砂规划设计合同。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玉小英作为市水工管站的法定代表人,到水电设计研究院院长丘某(另案处理)办公室,分4次收受该院给予市水工管站的上述项目回扣款共计现金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市水工管站为国有事业单位,在与水电设计研究院的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其给予的回扣款,被告人玉小英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指控,市水工管站的诉讼代表人表示,他们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因为他们认为收取回扣款是玉小英的个人行为,与单位并无关联。

  当审判长向玉小英询问对指控有无异议时,却出现了一个插曲。玉小英因情绪太过激动,低头抽泣不止,难以言语。审判长多次让玉小英平复情绪,其仍难以控制,审判长只好通过休庭十分钟的方式,让其平复情绪便于受审。

  平复情绪后,玉小英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的行为都是代表着单位,她此前甚至都不知自己拿的钱叫回扣,而拿回扣主要是用于送礼,为了促进上述项目的审批和顺利开展,她并没有将钱放进自己的荷包。

  庭上,公诉机关还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单位市水工管站处以罚金,对玉小英处以1至2年的有期徒刑。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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