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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干部生二胎被开除 起诉单位胜诉

A-A+2015年3月7日09:36北京晨报评论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使得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合法生育二孩的权利,但在新政实施前,女职工因生育二胎引发劳动纠纷的案件并不少见。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近两年,市二中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开始出现并呈上升趋势。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对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无权处罚,更不能予以开除。

  案例一 计生干部生二胎被开除

  孙女士是某建筑安装公司计生干部,后被安排待岗。2011年,孙女士在没取得准生证的情况下生育二胎,后于2012年7月被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超生情节恶劣,影响较大者,给予行政处分。双职工一方开除厂籍,单职工开除其本人。

  孙女士认为,她不具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影响较大者”的情形,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孙女士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虽然孙女士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在公司文件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

  案例二 欺骗公司生二胎被辞退

  李女士与某保险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4月,她在国外生育二胎。同年8月,公司以李女士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后李女士起诉要求确认解除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认为,李女士蓄意隐瞒、欺骗公司并旷工数日,其属于合法解除。

  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并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后,公司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李女士所提供诊断证明关于孕周的表述前后逻辑颠倒,且与其实际生育时间存在矛盾。此外,出入境记录显示李某于2011年2月离境、6月返回,但她上述期间仍向公司提交了某医院的诊断证明,对此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公司认定李女士蓄意隐瞒、欺骗有事实依据。

  李女士不具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故不享受晚育假奖励,其未及时到岗上班构成旷工。李女士的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据此撤销原判,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释法

  女职工生二胎单位无权开除

  女职工往往认为,其生育二胎尤其是赴国外生育是否违法应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无权认定及开除。部分女职工对怀孕的事遮遮掩掩,有的甚至提供虚假病假条,加深了用人单位的不信任感。还有人则误认为,即使违法生育,但仍享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婚晚育奖励假,导致其在产假后未能及时返岗,被用人单位认定为旷工后开除。

  市二中院法官窦江涛说,违法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法》,但处罚应该由其他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用人单位无权处罚,更不能予以开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事先做了相关规定,那么可以予以处罚。

  对于有单位会在员工入职时签订“禁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否则开除的条款,窦江涛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仅规定要予以行政和纪律处分,没有规定可以直接开除,因此女职工生育二胎,用人单位就不能开除。但如果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生了三胎四胎,那么解除合同是可以被认为合理的。但这并非绝对标准,也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窦江涛说,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避免弄虚作假等行为。需休产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并按照《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享受产假,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也不能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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