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 何书俊 通讯员 吴漩漩 季念勇)柳州市民王先生销户后,通信公司却迟迟没有返还他账户上的余额。无奈,王将通信公司诉至城中区法院。日前,法院判决通信公司退还王9000余元。
2013年11月25日,王到潭中东路某通信公司的营业厅,办理预约拆机及退还账户余额的业务。
原来,王在当年11月10日在北雀路该通信公司办理手机入网。入网仅十余天就要求退网,账户内有大量余额。当年12月20日,工作人员致电王,称账户余额不可退还现金,只可将其转给该通信公司的其他本地号码使用。
王对此不认可,多次投诉未果。2014年1月13日,他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申诉。该申诉中心支持其合法要求。但是,通信公司却不接受工信部申诉中心调解,拒不将账户余额退还。于是,王将通信公司诉至城中区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账户余额共9000余元。
庭审中,通信公司辩称,王于2013年11月10日办理手机入网,次月18日正式办理拆机。经核查,当年11月21日至23日,该号码通过北京、内蒙古、广东的缴费卡充值3450元费用;同时,在广西南宁多次共充值5850元。在办理至拆机期间,该号码没有任何通话记录,有可能出现恶意办理销户进行套取现金的情况。因为涉及的地域、方式比较复杂,通信公司一直在调查取证。希望法院能考虑这一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协议签订后,通信公司提供电信服务,王亦通过预存的方式交纳电话费用。后来,王要求销户并按照通信公司的业务要求办理预拆机业务,通信公司同意销户拆机,并在客户业务登记单载明正式的拆机日期为2013年11月25日。双方虽未在入网协议中明确约定账户余额的清算方式,但王预存的话费余额为其本人所有,是其合法财产,通信公司在正式拆机后应退还给王。通信公司关于王存在恶意套取现金的辩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