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今报(记者 何书俊 通讯员 桂晨博)13日,记者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与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柳州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八类人群可获司法救助
根据《办法》规定,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当事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予以救助,具体有如下8种情况: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导致重伤或严重残疾,且因案件无法侦破、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死亡,且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或者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丧葬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工资
根据《办法》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在确定国家司法救助具体金额时,办理单位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在救助限额上,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工资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但救助金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特殊情况可先救助再补手续
据了解,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党委政法委或相关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但提供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承办人员应书面记录备案。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时应当如实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的审批意见。决定救助的,由办案单位填写《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报同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
同级财政部门就救助金额进行审核后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办案单位,办案单位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办案单位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放弃民事赔偿将不予救助
同时《办法》还规定:国家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不属于救助范围。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一般不予救助:(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五)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取得合理赔偿、救助的。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根据《办法》规定,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要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已经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救助资金的,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柳州市财政可以对县区所需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县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等社会组织捐助。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对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办案机关书面告知相关对象可提出救助申请。
向相关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办案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不予救助的,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案机关报同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办案单位。
办案单位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对象,办案单位可先行垫付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