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判无罪的,结果判了无期或死刑,法官判错了案,影响的可能是当事人的终身。为了进一步杜绝冤假错案发生,日前,广西高级法院出台了《错案问责办法(试行)》,将对法官办错案实施问责制度。
据了解,该办法对错案定义与确认、错案问责范围,以及错案的发现途径和程序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认定为错案问责范围的情形有15种。包括“故意篡改、伪造、毁弃、隐匿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的;因重大过失,致使诉讼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在审理、执行中超过审限3个月以上的等等”。对不列为错案问责范围的情形,办法中也予以明确。
对于错案,该如何发现?发现后,又该如何问责?对此,办法中明确了11种错案发现途径。这其中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中发现的,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中发现的,以及通过网络媒体曝光等线索发现的涉错案件等。办法对错案认定程序进行了细致的步骤说明。对7种情形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详细的错案责任区分。其中对案件承办人、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成员、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分不同情况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等。
确认为错案后,办法中的问责包括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法院工作人员已经调离、辞职,甚至退休,应予问责的法院,依然要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追责。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同一案件经不同法官审理,判决结果有所不同的情形,这算不算错案?如此追责,会不会让法官畏首畏尾?
广西高级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中已经界定了错案的标准和范围。只有错案是由于法官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并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才会问责。追责的重点是违法裁判,尤其是主观故意的枉法裁判。至于对法律条文理解、证据运用产生的偏差,不是追责的范围,可以通过一审、二审、再审的审判机制调整纠偏。该办法只是把法官审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促使法官正确行使手中的审判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记者 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