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5月27日电(记者翁晔)日前,为了进一步整合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规定将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纳入食品流通许可审批事项。
据了解,按照该工作实施方案,在广西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或预登记拟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相关管理办法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保健食品经营审查意见,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标注保健食品。
依据工作实施方案,广西新设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已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保健食品经营项目的,均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而同一保健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保健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于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保健食品,则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