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获悉,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举报人的知情权得到更大保障,价格举报的最高奖励由原来的2000元提到最高可达1万元。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价格投诉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否则物价部门可不受理价格投诉。
《规定》的另一个变化是,价格投诉属地管理,即不在价格争议发生地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可不受理。如消费者在柳州市发生价格争议,应向柳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投诉,自治区和其他市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不受理其的投诉,此举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诉者的权益。
与价格投诉不同,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按照《规定》,举报人可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对于口头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如果是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举报事项的,应推选代表。
物价部门提醒举报者,以下5种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的;没有提供被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具体事实的;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据悉,《规定》中的最高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5000元,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还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杜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