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十二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从今年开始,我区将按照“一年探索试点、两年提升扩面、三年全面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力争到2016年,形成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是我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主要是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据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限定在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以社会公众为直接服务对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以及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则不适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意见》明确,要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规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逐步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避免产生既“养人”又“养事”的两头占现象。
《意见》还提出,要建立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综合性评审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记者 周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