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15日08时50分,杨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货23.33吨)沿国道324线由贵港往玉林方向行驶,至肇事地点,驶到对向车道先与对向行驶由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欧某发生碰撞,再与卜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搭载陈某(由玉林往贵港方向行驶)发生碰撞,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货车发生碰撞后,右侧倒地往玉林方向滑行,与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玉林往贵港方向行驶)碰撞,造成卜某、肖某、陈某当场死亡,欧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宁某受伤,四辆车辆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24线1475km+600m处(广西兴业县山心镇鸣水村路段的棉木桥上),现场道路为二级道路,水泥路面结构,双向两车道。事故现场路段为南北走向,北往贵港,南往玉林,贵港往玉林方向机动车道为变窄车道,非机动车道被一棵大榕树占用,机动车道中间施划有分道黄实线。道路东面为水田,西面为坡地。棉木桥桥长1780cm,桥面有桥栏。由贵港进入现场是一右转弯,在转弯处的非机动车道外有一棵大榕树,视线受影响,事故现场路段标志齐全有效,标线清晰,路面平坦完好、潮湿。
在该起事故中,杨某驾驶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雨天行经危险路段未及时减速,违反交通标线跨黄实线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肖某 、卜某、陈某、欧某和宁某没有造成事故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的有关规定,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卜某、陈某、欧某、宁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通过该起事故,兴业交警温馨提示广大司机朋友,务必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按照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驶;严禁超速超载,雨天行车请降低车速,小心驾驶;在经过危险路段或事故多发路段时,更要减慢车速,确保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