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3年02月22日16时00分,廖某某驾驶电动车沿城站路由火车站方向往玉林宾馆方向行驶,至玉林市玉州区城站路凤凰小区前路段横过道路时,与同方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由钟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钟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02月23日09时10分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廖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钟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案件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廖某某、钟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件争议交通或社会大众特别关注的交通热点事件:电动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是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2、电动车在道路上违法违规行驶,难于管理。
交警温馨提示:电动车是属于非机动车,为了他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电动车驾驶人在行驶时,要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控制车速,在行经交通路口时注意观察路况,随时做好停车准备,良好的驾驶习惯是安全之本。
(张延 梁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