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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逃逸 网上追捕终落法网

A-A+2013年11月28日09: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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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2012年10月1日13时10分许,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案:在国道324线1373KM+450M处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自行车驾驶人当场死亡,肇事小型轿车逃离现场。案情就是命令!接到报警后,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勘察,提取现场物证,对案件展开侦查。

  经过缜密的侦查和走访群众采集证据,办案民警在毗邻事发现场的岑溪市昙容一石场发现肇事逃逸车辆,并现场抓获一名肇事嫌疑人吴X志。在抓获并提审吴X志后,民警们发现此案另有隐情。据吴X志交代:其所乘车辆车牌号码为粤BR9L12奥迪牌小型轿车,的确是上述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但驾驶员不是他,而是另有其人。至于是谁开的车,吴某志三缄其口,案情一时陷入僵局。

  面对困境,办案民警并不气馁,而是找准突破口,对吴X志反复陈明利害,劝导其要配合公安交警工作,供出当事人,以便早日结案,早日脱离干系。经过多次交锋,再狡滑的狐狸也敌不过聪明的猎手,吴X志在办案民警强大的心理攻势下,终于交代了驾驶人是其广东省化州市播扬镇谭灯旺村的朋友万X辉。案情有了突破,但新的困难又出现在办案民警面前:此时,犹如惊弓之鸟的万X辉早已逃匿在茫茫人海之中不知所踪。

  命案一日不破,肇事人一日不归案,就难以告慰车祸中屈死的冤魂。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迅速组织成立 “2012.10.1”专案组,办案民警多次远赴广东化州、信宜、高州、湛江、茂名等地对万X辉进行追缉,上门对万X辉家属进行动员,希望他们规劝、敦促万某辉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而万X辉非常狡猾,行踪飘忽不定,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在多次查缉、动员、劝导未果后,11月初,依据有关规定,办案民警将万X辉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进行上网查缉,并向社会发布了追缉万某辉的《协查通报》,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同时,办案民警毫不放松对万X辉的追缉。

  眼看年终临近,万X辉却依然逍遥法外,办案民警心急如焚,正在此时,从广东化州警方传来消息:万X辉回在家中!12月10日晚,办案民警连夜赶赴广东化州。谁料,万X辉再次逃匿。专案组民警在万X辉家中继续对其家属不厌其烦地做思想工作,从方方面面解说利害,让家属转知万X辉,逃跑是没有用的,他躲得了初一、逃不了十五,只有自首归案才是唯一的出路。在随后的几天时间里,办案民警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持续做万X辉家属的思想工作。

  功夫不负有心人,12月14日上午,逼于强大的攻势和压力,万X辉主动到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交待了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并与死者江X东家属协议办理经济赔偿事宜。

   【案情热点】万X辉无证驾驶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万X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万X辉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万X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江X东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无证驾驶已是错,肇事逃逸错上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和报告交警部门处理事故,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逃逸,法网恢恢,任你逃到天涯海角也终有落网的一天。

  (容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梁春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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