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要经过:
2012年5月3日22时20分,在广昆高速公路363KM+800M处,一辆粤S89Q09号小轿车与一辆川K282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0282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经过:
2012年5月3日22时25分,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管一大队值班室接到岑兴高速公路情诗林路政大队打来电话称:在广昆高速公路363KM+800M处发生一起小轿车与大货车相碰撞的交通事故,现场有一人确认死亡,要求马上出警处理。接报后,该大队大队长李小刚、副大队长谢春万带领民警李绍锐、陈爱林、陈宁、冯展瑞、梁鹏、文方圆等马上赶赴现场。抵达现场后,民警立即摆好反光锥筒,做好现场防护工作,并确认了3人死亡。李小刚大队长组织民警开展事故救援勘查,同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单位汇报了相关情况。玉林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许建忠,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长苏崇武,交警支队政委余政、副支队长陈立奇、刘明旭及相关科室的领导先后到达现场指导处理工作。现场勘查至次日凌晨1点结束,从事故发生至勘查完毕没有造成交通堵塞现象。
三、事发原因与基本事实:
事发当时,盘天海醉酒驾驶粤S89Q09号小轿车(搭乘钟X、杨X诚、刘X海)沿广昆高速公路由南宁往广州方向行驶,至上述路段时,与付星驾驶的川K282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0282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核载15000kg,实载31200kg)发生碰撞,造成小车驾驶人盘X海、钟X、杨X诚当场死亡,刘X海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据现场了解,当时,大货车司机付X(1984年生,重庆市合川市人)驾车正常行驶,并远远发现前方靠近右侧山体的应急车道上有2辆车停在路边(一辆是轮胎故障小车、一辆是前来修理的小型货车),付X下意识将车速减慢,并往左打方向,跨在两条车道的中间绕过该故障车辆行驶,之后快速回来原右车道。就在刚刚恢复原来车道时,“轰”的一声,付星感到后面被车撞了,便急刹车,货车在惯性作用滑行了几十米后停了下来。
小车以斜角状追尾货车后,向右冲到山体旁边,破碎不堪。驾驶人盘X海和后座乘客钟X、杨X诚头部均瞬间被削碎,头盖骨、脑浆、鲜血四处都是,不堪入目。坐副驾驶座的刘X海幸免于难,只是当时晕了过去,后被消防人员救醒,仅为轻微受伤。车上四人均为80后,为容县辖区不同乡镇的人。
据事后调查,盘X海4人在贵港某工地打工。当晚,他们饮酒后,临时商量一同回容县,住在贵港的盘X海的妻子并不知他们要回去。
经死者心脏血液检测鉴定,小车驾驶人盘X海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杨X诚为179mg/100ml、钟X为184mg/100ml;伤者刘X海为50mg/100ml。
经车速鉴定,大货车当时车速为47公里/小时,小车已无法作出结论。
四、责任认定:
小车驾驶人盘X醉酒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货车驾驶人付X驾驶未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喷绘标识的货车、车速低于高速公路规定的最低60时速、驾驶机件不符合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盘X海承担主要责任、付X承担次要责任、小车其他3名乘客不承担责任。
五、原因分析:
此次事故暴露出几方面问题:
一是酒后(醉酒)驾驶在年轻人中仍然存在。盘X海4人都是80后的年轻人,有冲动,到处活动多,交通行为频繁。他们交通意识不强,知法违法,拿生命开玩笑。
二是故障车辆占道停车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尽量避免在路上维修车辆,应及时叫施救车辆拖离至安全区域,避免后车撞上车辆与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三是部分大货车反光标识、喷涂标识不明显,甚至没有粘贴或喷涂,极容易造成后果惨重的追尾事故。其中包括货车后防护装置及反光标识不安装、不规范、不明显的现象,在各条道路都普遍存在。
四是夜间或恶劣天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更提高警惕,振奋精神,避免疏忽大意或存在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而造成车祸。
六、建议:
建议各方联合加强对路面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对货车后防护装置及反光标识进行检查整改,对因故障或故意停车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对广大驾驶人和乘客加强宣传教育。
(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管一大队 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