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身陷囹圄的广西博白县博白镇九龙村周某海,对自已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视伤者死活,而趁着黑夜怆惶逃逸,致一人死亡,不但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还被逮捕起诉而悔恨不已……
【案情回放】
2012年12月8日18时50分,当事人周某海驾驶桂K95W17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博白县博白镇生鸡窑驶往博白县博白镇九龙村六百排队方向,于上述时间行驶至上述地点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当事人李某军驾驶并搭载当事人李某宁的“上海赛马王牌”自行车相碰撞,致使当事人李某军跌出路外落入石灰池,造成当事人李某军当场死亡和当事人李某宁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周某海趁黑夜驾车逃逸。
【案例分析】
当事人周某海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不仅没有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也没有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趁着黑夜驾车逃逸,致使李某军落水后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溺水身亡。当事人周某海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适用法规、法律】
一、当事人周某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
拟作出责任认定如下:
1、当事人周良海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李玉军、李金宁无责任。
二、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军系生前落入石灰池,系落水后溺死,犯罪嫌疑人周某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将此案移交博白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已进入起诉阶段。
【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假如本案肇事者周某海不趁着黑夜侥幸逃逸,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不致李某军溺水身亡,他就负一般事故责任,而不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起诉的。教训极为深刻,但愿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肇事后惟一正确的出路是积极救治伤者,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决不能逃逸,否则难逃法网。
(博白县交警大队宣传中队朱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