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8日早上9时30分许,玉林市人民东路九九文化大酒店门前路段发生一起四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事故处理、秩序巡逻民警以及警务站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勘查处置以及维护现场秩序,大队教导员刘健、副大队长张文仲、罗承慧接报后也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现场一片狼藉,玉林往北流方向的车道上,一辆车头向玉林城区方向的大巴车撞在道路右边的绿化隔离带上,前挡风玻璃破碎,右前轮脱落,车头内凹血迹斑斑;一辆被撞成“面包车”的黑色大众小车横停在道路中间,车头基本被撞没了,连发动机都掉了下来,前挡风玻璃网状破碎,前排两个气囊已经充气打开。在黑色大众小车的边上,还有一辆白色小汽车,后视镜上挂着的红飘带证明,这是一辆刚刚售出来的新车,该车右前叶子板有刮痕但不严重;在大巴车的右后方还有一辆被撞得支离破碎的电动车;在事故现场的左前方,一具已经用薄膜遮盖住的尸体躺在道路中间,据了解,死者是一中年男性,120急救医生已经宣布其死亡。在事故处理民警的指引下,笔者在路边找到了惊魂未定的大众车司机,该司机前额有红印轻伤,估计是撞上气囊所致。据该司机称,他驾车从玉林城区往北流方向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突然大巴从道路中间隔离带冲了过来,他根本来不及反应就撞上了。据现场交警介绍,这样剧烈的撞击,如果不是司机拉上了安全带的话,就是有气囊也于事无补。
现场位于玉林市人民东路九九文化大酒店门前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北流方向,西往玉林方向,道路中心设有绿化隔离带,绿化隔离带设有缺口,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标线模糊,视线良好。
事故处理民警通过: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询问材料。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6、视频;材料等证据调查到的基本事实是,2013年02月18日09时30分,李某某驾驶桂K189**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北流往玉林方向沿国道324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其行驶方向道路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由牟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李某某驾车驶往道路左侧时又与对向行驶黄某某驾驶的桂AWW8**号轿车碰撞,至使桂AWW8**号轿车又与同向行驶在其车左侧陈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牟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及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1)李某某驾驶桂K189**号大型普通客车与牟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原因分析:牟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下车推行通过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某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2)李某某驾驶桂K189**号大型普通客车与黄某某驾驶的桂AWW8**号轿车及陈志宇驾驶的新轿车发生碰撞原因分析:李某某驾车驶往道路左侧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认定:(1) 李某某驾驶桂K189**号大型普通客车与牟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牟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中,牟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牟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 李某某驾驶桂K189**号大型普通客车与黄某某驾驶的桂AWW8**号轿车及陈某某驾驶的桂新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中,李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玉林交警直属三大队 何际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