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黎振贤应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2、罗锦钊应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3、潘进文无事故责任。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13年11月03日20时54分许,黎振贤驾驶桂DBH620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潘进文)沿新兴一路自西向东往红会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红会医院公交站对开路段时碰撞在机动车道行走的行人罗锦钊,造成桂DBH620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黎振贤、潘进文受轻微伤,罗锦钊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经我队事故处理人员勘查,调查取证,证实:黎振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DBH620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不注意避让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且在事故后驾车逃逸;罗锦钊横过机动车道不走人行横道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当事人的责任:
黎振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DBH620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不注意避让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而且在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前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前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有关规定;
罗锦钊横过机动车道不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有关规定;
潘进文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对此事故作出如下认定:
1. 黎振贤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2. 罗锦钊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3. 潘进文无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