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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肇事后逃逸焚车毁迹 交警抽丝剥茧破悬案

A-A+2013年11月27日18:51来源: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指认肇事车辆指认肇事车辆
指认事故现场指认事故现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3年5月30日,经过三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合浦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终于成功将“2013.2.24”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万抓获归案,这起在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的悬案得以成功告破。

  案情回放

  2013年2月24日23时47分,合浦交管大队乌家中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群众报案,当晚23时30分,在325国道合浦县星岛湖乡洋江村委会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后,肇事小轿车往合浦方向逃逸,现场有三人受伤,要求出警处理。警情就是命令,接到指令后,乌家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查,确定该起事故为逃逸事故,在现场遗留有被碰撞损坏的两轮摩托车及逃逸车辆遗留的油漆等。随后不久,乌家中队陆续接报:一辆小轿车在总江口路口处起火燃烧;另一名驾驶员吴某鹏驾驶一辆号牌为桂P26XXX号小轿车至中队报案,称在洋江村委路段有人被他驾驶的车辆碰撞碾压。在短短的半小时内,交通肇事、轿车起火、驾驶员自首,这三件事情是否有关联?一连串的问号摆在办案民警眼前。

  案件焦点

  为尽快将案件侦破,还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合浦交管大队随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2013.2.24”交通事故专案组,对该起案件进行组织和梳理。经过一段时间的不懈努力,逐步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当晚,何某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罗某伦、梁某富沿325国道由合浦县城往乌家方向行驶,至星岛湖乡洋江村委路段,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蓝色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芳、罗某伦、梁某富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小轿车往合浦县城方向逃逸,逃逸至总江口路口路段时,因车辆损坏无法继续行驶,驾驶员弃车逃逸,并放火该车烧毁。事故发生后,三名伤者其中的两人跌倒在路旁,何某芳则跌倒在机动车道上,因受伤严重无法移动,且无人及时救助或设立警告标志,致使在事故发生后几分钟,被吴某鹏驾驶的桂P26XXX号小轿车路过时推碾,发生二次事故。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乘人员伤情严重,其中何某芳、罗某伦两人左腿均进行了截肢手术,构成重伤。

  案件扑朔迷离,错综复杂的案情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专案组民警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走访的情况,2月28日,专案组终于确定被烧毁的轿车型号为丰田基先达,该车裙边残存有蓝色油漆,与“2.24”事故现场提取的油漆片外观一致,且该车与两轮摩托车碰撞痕迹吻合,初步确定该车为“2.24”案的逃逸车辆。但该车经上网检索,属于没有登记入户的无牌无证的进口走私车,且发生事故后严重烧毁,未能在车内直接提取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案情又陷入了另一个困境。专案组又对该案件进行了重新梳理,并发现了另外一条重要线索:根据案发现场的目击者反映,该车肇事时悬挂桂N***77车牌,且车身颜色为蓝色、肇事时由上洋往合浦县城方向行驶这些特征,制定了以本县西场、沙岗、星岛湖乡、乌家四个乡镇为重点以车找人的作战方案,分组包干逐村逐店(修理店)排查,粘贴《协查通报》,发动群众,悬赏破案。经过专案组民警的深入摸排,终于传来了一个好消息:西场镇李某波曾有一辆蓝色的基先达小轿车。得知这一消息后,办案民警随即对李某波进行重点调查,并由此发现李某波的车已不见踪影,李某波有重大嫌疑,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随后,专案组民警顺藤摸瓜,经审讯后得知,事故发生当晚,李某波将车辆交与李某万驾驶,由此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万,但在专案组民警赶到李某万家中时,李某万却不知所踪,案件再一次陷入被动。专案组民警只能对李某万的家人耐心地反复劝说,终于,5月29日下午,民警在李某万家人的带领下见到了李某万本人与事故发生时该车的乘客陈某华,两人同意跟随民警回到大队接受调查。终于查清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事实经过,在铁证面前,李某万对其驾车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月24日晚,他驾驶悬挂假车牌的无牌证蓝色小轿车搭乘李某波、李某龙、陈某华三人由西场往合浦县城,驾驶肇事车辆至星岛湖乡洋江村委路段,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罗某伦、梁某富三人受伤。肇事后,他驾驶该小轿车往合浦县城方向逃逸,逃逸至总江口路口路段因车辆损坏无法继续行驶,于是弃车逃逸,并将该车烧毁。至此,该案得以成功告破。

  案件处理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为:李某万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反而驾车逃逸、毁灭证据,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和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何某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的轻便摩托车载人上路行驶,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事故最终认定:李某万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逸、毁灭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芳、梁某富、罗某伦不负此事故责任。

  交警提醒

  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第一时间拨打电话报警,如造成人员受伤的,应主动救助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

  李某华发生事故以后,并没有停车救助伤员,而是驾车逃跑,造成了二次事故的发生,其驾车逃逸后,又试图焚车毁灭证据,留下蛛丝马迹终成为警方破案的线索,其想要逃避事实的侥幸心理和愚蠢做法,将为其接受法律的严惩埋下了伏笔。

  (北海交警支队法制宣传大队 梁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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