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

  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加大对南宁市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等涉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以上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和司法机关将从严查处。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771-96110

  南宁市涉“两卡”违法犯罪

  嫌疑人员名单‍ (第三批)

  (按姓氏首字母排序)(点击查看大图)

  向上滑动阅览

  [A]

  [B]

  [C]

  [D]

  [F]

  [G]

  [H]

  [J]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桂林全州县

  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加大桂林全州县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等涉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以上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和司法机关将从严查处。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全州县涉“两卡”违法犯罪

  嫌疑人员名单(点击查看大图)

  向上滑动阅览

  “断卡”行动名词解释

  什么是“两卡”?

  “断卡”行动中的两卡指广义上的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等;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

  什么是“四类团伙”?

  “断卡”行动重点打击四类团伙:开卡团伙,系在各地运营商企业营业厅开办电话卡的人员,在银行网点开办银行卡人员。带队团伙,系在各类QQ群、微信群等发布收购手机卡、银行卡信息,与开卡团伙交易,支付费用后收取手机卡,交给收卡团伙的人员。收卡团伙,系发布信息招募(同城)带队团伙,接收各带队团伙的手机卡、银行卡后,送交贩卡团伙的人员。贩卡团伙,系发布信息寻找收卡团伙,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

  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

  尽快投案自首,

  争取从宽处理!

  来源:南宁警方、平安全州警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