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打工女孩石芳丽,2月13日在燕郊撞倒韩大爷后立即将其送至医院,并辞去工作,打算陪护老人,受感动的老人及家属放弃索赔,并帮女孩找到了工作。如今,石芳丽在其家乡广西上林县,也成为当地学习的典型。上林县县长蓝宗耿表示,将就石芳丽的精神在全县进行三个层面的宣传:“一个是干部要学习;另一个是学生要学习,在学校范围内宣传;再一个就是在社会上发起对这种精神的学习。”
骑车将人撞倒受伤,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的层面,当事人都应当履行“送医救治”和“守望看护”的责任,若是选择逃逸,就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然而,就是如此底线性行为,却被冠以“诚信女孩”被作为标杆,家乡所在地县长千里飞赴看望,还要开展全县性的学习,如此“把正常当榜样”的做法,难免让人无以接受。
如果按照这种逻辑,估计地方官员们飞来飞去会忙得不可开交。撞人受伤送其就医,并不是什么人间佳话,属再正常不过的行为表达,何以会被推到榜样的高度?现实中这样的事例随处可见。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选择逃逸的毕竟是少之又少,大多数人谁不是如此选择?将一常态行为过度拔高,希望借此制造一个模范“卖点”,其结果只会事与愿违。
有人说,把正常的事当成超常才是不正常。抛开动机不谈,就行为的合理性与程序的正义性也存在问题。一方面,正如老人所说的那样,“小石是肇事者,应承担责任,获得我的谅解是我俩的机缘”。公权力应不应当,可以不可以介入应经得起拷问。另一方面,即便出于社会道德建设的需要,怎么宣传,如何宣传,都应当有一个标准和界限问题,若是“宣传不当”或者“超标宣传”,其本质依然是行为不当。
虽然时下道德滑落,撞人逃逸的事情越来越多,正常的事情变得稀缺,并导致了“道德饥渴症”,但也不宜过度拔高和升华,淡化学习榜样应有的前提。尤其对于孩子来说,他们从小接受的就是这样教育,结果发现自己都可以做到也必须做到的行为,却要成为学习的对象。而对于更多的人来说,他们可能还会做得更好,为什么不能成为被学习的榜样?如果榜样的标准下降,就会使其失去导向意义,那么这样的学习既会弱化学习这种形式本身的功能,也会因为学习过多过滥而成为形式主义。一旦公众产生榜样否定与学习惰性,这恐怕是再如何人为拔高都不能解决的问题。
而真正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集中精力真正去挖掘和学习那些值得学习的对象,若是老把正常行为拔高到一个“全县敬仰”地步,这何尝不是道德层面的“捧杀式伤害”。(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