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李望舒)记者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论证稿)》(以下简称《论证稿》)与2009年版本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比之后发现,新的论证稿有了一些不小的变化,涉及房屋面积、审批过程、产权所有等问题。虽然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以及讨论中,但这些新变化会对想要购买经适房的市民产生什么影响吗?房地产专家们又会对这些变化作何反应呢?
申购条件变宽松了
现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论证稿》: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口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生活;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户或年满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对比现行《办法》和《论证稿》可以发现,现行《办法》中申请人具有南宁市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改为取得南宁市户口3年以上并在本市工作或实际居住生活;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改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申请的条件变宽松了。
专家看法:《草案》对于户口的要求,“家庭户”的含义,有无住房的标准和“低收入”的标准作了一定的修改。从房屋拥有的角度上来看,似乎限制更严了。可能有一对夫妻买房时,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但是他们有小孩之后,这个数字就下降了。所以,在有无住房的问题上,能否维持原本的条件呢?
申购步骤审批更加严谨
现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申购步骤如下:
1.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3.对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者,进行7日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5.符合购买条件的,进行10日公示;
6.无异议的,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准购资格书。
《论证稿》: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轮候制度。申购步骤为:
1.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3.初审合格的,公示7日,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4.城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对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5.城区住房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复核材料,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6.市住房保障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审核合格的,公示5日;
7.公示无意义的,发放准购资格证明。
专家看法:将步骤一步步拆开后发现,申购的每一步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包括每一步应当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市民认为,从社区到街道办的工作效率来看,还是比较快的,但是再往上走,就不知道会不会快了。《论证稿》中虽然规定了每一步的时限,但是分成太多层次了,让人看到就有一些害怕。不过,也有市民认为,这样也许会让审批更严谨,让更多有需要的人得到房子。
如何公开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预售许可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销售:
(一)制定销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拟定销售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二)公布可售房源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信息平台、办公场所及项目销售地点公布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标面积补缴差价款的不同土地级别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准购人报名时间、地点等。
(三)确定参加选房的准购人名单。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的准购人名单,并将已确定的准购人名单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信息平台及办公场所公布,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四)选房。准购人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证明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签到。选房按准购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顺序抽取房号,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政策规定享有优先购买资格的可优先抽取房号。准购人选定住房后,当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购?
《论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曾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
曾经购买了政策性住房的;拥有商铺、仓储、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申请手续的;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除本条第(一)、(二)项外的自有住房或商铺、仓储、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未满3年的。
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申办所提交的材料
《论证稿》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说明;
(四)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财产情况证明;申请人无工作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当月前1年内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家庭财产证明,主要包括金融部门出具的存款、有价证券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明等;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