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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多地建上访训诫中心 被指有悖信访制度改革

A-A+2014年2月13日17:51法制晚报评论

  法制晚报讯(记者 纪欣 温如军)河南多地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13日上午,河南南阳市委宣传部新闻科人员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称:“这是省里的统一安排”。

  记者在电话里表明身份后,上述工作人员和一旁人员商量后说:“(河南)好像多地都有,这好像是省里的统一安排。”

  记者问及是否看到网上的议论并是否有回应时,该工作人作表示,应该由省里统一回应。

  随后,记者致电河南省委宣传部新闻处,一名工作人员询问记者身份后,直接告诉记者:“我们这里没有回应。”

  驻马店市委宣传部负责人上午则对《法制晚报》记者称,今天上午看到媒体报道后才知晓此事,已向涉及的相关县里了解了情况,(驻马店)市里让他们尽快做出书面说明,并尽快向社会公布。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伟东教授表示,此举不仅违背了《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更与新一轮司法改革对信访制度的定位相悖。

  河南多地地方政府以此为依据,用红头文件的形式建立“训诫中心”,名为教育、批评、学习,实际是限制人身自由。杨伟东教授表示,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第一,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定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信访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如果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显而易见是违背了上位法。第二,《信访条例》的规定本身也并没有隐含着这样一个限制人身自由的意思。

  杨伟东认为,地方政府通过红头文件的形式建立这样一种“训诫中心”,以限制上访者的人身自由,既违背《行政强制法》,也违背《信访条例》本身的规定。“连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没有权力来限制人身自由,一个县政府或部门下发的文件显而易见是没有权力限制人身自由的。”

  “训诫”不等于限制人身自由

  对于“训诫”一词的定性,《信访条例》里有明确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杨伟东教授表示,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一般情况下,“训诫”都被视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这种措施带有现场制止的性质。譬如,上访者现场辱骂工作人员,因而对其进行一种现场的批评教育,这种处置措施本身并没有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因素。

  “在《信访条例》中,训诫更多地应是一种比批评更为严厉的教育和督导,是一种现场的处置措施。”杨伟东解释,即便在《行政强制法》中,也不能将“训诫”一词简单地理解为限制人身自由。

  与信访制度改革相悖

  杨伟东认为,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新一轮司法改革对信访制度的定位,即要用法治的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河南多地用这种没有法律根据的一个低层级文件,在实践当中通过这种类似劳教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实际上只会加剧社会矛盾,不利于信访的处理。

  可以看到,这些文件中都加了“非正常信访”,隐藏的含义就是说这是一种没有道理的信访。地方政府应更多地考虑如何引导这些“非正常信访”回归到一个正常渠道,确实发挥出信访机制的作用。

  对于解决这些“非正常信访”,建立“训诫中心”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起到负面作用,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杨伟东指出,在信访制度改革趋势已经逐渐明朗的情况下,很多地方已经明确地取消了“信访排名”,劳教也已经废止。人们该更多地反思如何处理纠纷,不应当把矛盾扩大化,而应当利用现有的包括信访在内的矛盾解决机制,譬如畅通信访渠道,切实发挥信访的功能和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公众和信访当事人感受到地方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不应让人民感受到恐惧和不安。

  地方政府应主动纠正

  对于如何纠正地方政府违法创设“训诫中心”这个问题,杨伟东认为,首先要从源头上的纠正,即立法者要正本清源地说明《信访条例》当中的“训诫”的具体含义。

  其次,当地政府应该主动自觉地对这种行为予以纠正。纠正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种就是通过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已发红头文件进行撤销,譬如如果是公安局发的文件,可由县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如果是县政府发的文件,则可由市政府、省政府对其予以撤销。另外一种解决的方式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即如果某一个人被训诫了,被实际限制人身自由了,对于这种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同时,可对依据的相关文件一并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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