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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洋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明年2月1日起实施

A-A+2013年11月29日14:43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郭燕群)11月2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2月1日起实施。这是广西第一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海洋局相关负责人当天表示,将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处理好海洋环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自治区海洋局发布的2012年广西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广西管辖内的海水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好,大部分海域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去年红树林生态系统群落结构和面积、珊瑚礁生态系统均处于建康状态,而海草平均密度和分布面积虽有增加,但仍处于亚健康状态。

  近年来,广西沿海港口码头、滨海旅游、油气开采、临海工业等开发活动日趋频繁,一方面促进了海洋经济,另一方面对海洋环境保护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

  《条例》规定,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并及时就近向海洋、环保等海洋监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则由海洋监管部门按照职责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做好预警工作可降低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条例》要求在发生赤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消除或者减轻危害,还要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条例》还规定,除了沿海市县外,广西其他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入海河流水质管理负有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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