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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33条具体措施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

A-A+2014年5月12日07:45 广西日报评论

  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 吴丽萍)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包括产业项目、财税、园区、土地、金融、审批服务、社会服务和附则八大部分,共33条具体措施。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有关人士介绍说,除广东省以外,广西是全国唯一一个出台专项政策支持港澳投资企业的省份。新政策整合了广西现行各类优惠政策,港澳投资企业在桂投资可享受最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我区对港澳企业还放宽投资准入,下放审批权限,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港澳企业经营范围实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

  新的优惠政策含金量高,有突破性的政策支持内容,如在水电价格方面,明确规定对港澳商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在金融合作方面,允许港澳银行在北部湾经济区设立异地同城支行。

  据了解,截至2013年,港澳在广西投资设立的企业累计达6609家,合同外资金额173亿美元,实际利用港澳金额87.9亿美元,在所有投资广西的国家和地区中,港澳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均排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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