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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经济区政策修订 预计每年减税近20亿(图)

A-A+2014年1月15日01:11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 杨郑宝 实习生 徐薇婷)14日,广西新闻网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2008年开始至今已实施近6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政策规定》)经过修订,将从今年起继续执行至2020年,期限为7年。

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调整北部湾经济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广西新闻网记者 杨郑宝 摄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调整北部湾经济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广西新闻网记者 杨郑宝 摄

  根据新修订的规定,崇左和玉林两市将作为新增内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将全面扩展到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城市的行政范围。另依据新修订的《政策规定》优惠政策,自治区预计每年将减少税收近20亿元,每年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超过15亿元。

  原《政策规定》实施6年 极大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发展

  广西新闻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政策规定》,6年来,对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从2007年至2012年,北部湾经济区GDP从1765亿元增长到4269亿元,增长1.4倍;财政收入从204亿元增长到714亿元,增长2.24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从965亿元增加到4514亿元,增长3.7倍,北部湾经济区实现了快速发展。

  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延强表示,根据有关部门统计,自治区每年减免税费10多亿元,6年总计减免税收60多亿元,增强了产业发展的引力和动力。

  新《政策规定》扩大实施范围  预计每年减税近20亿

  修订后的《政策规定》涉及范围更广。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将全面扩展到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城市的行政范围。

  修订后的规定还新增了37项内容,将集中支持产业、港口、物流、金融等重点领域,新增了对企业总部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政策规定》优惠政策实施后,预计自治区每年将减少税收近20亿元,每年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超过15亿元。

  据介绍,新修订的《政策规定》将以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的新的战略支点,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新门户和新枢纽为目标,重点支持和推进三个方面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集聚和结构调整升级,迅速壮大综合实力;加快港口物流发展,建设区域性的国际航运中心,支持和服务西南、中南地区的对外开放;加快金融发展,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增强金融对产业、贸易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力度。同时,强化土地、投资环境、人才建设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新增对企业总部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政策规定》明确,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确认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研发补助。

  此外,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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