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卢盈)“可以不上班,但不能不停车”,随着老百姓生活的逐渐富足,南宁街头跑的小轿车多了起来。停车,真的成了一个问题。《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3年多后,随着南宁市各类车辆保有量的进一步增加,停车供需矛盾又开始日益突出。尤其是现行《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符合实际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已是刻不容缓。8月22日,南宁市法制办举行《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专家论证稿)》(以下简称《论证稿》)专家论证会,来自相关部门、律师事务所、停车场服务公司等单位的9名专家为《论证稿》把脉。
临时停车场 必须明确时限
《论证稿》修改内容: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道路以外临时占用政府预留土地或者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设置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专家观点:临时停车场要明确停车时限。
《办法》第八条增加了一款,补充明确了在道路以外的政府预留土地或者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规定。有专家指出:“此类临时停车场只能用于临时停车,举办大型活动的时候临时停三五天,不能长期来做,不然会出现请来容易送走难的情况。如果此处真的需要一个停车场,那就长远规划,正式建设一个。”还有人强调:“‘请神容易送神难’,必须明确经营时限,时效过后,管理部门有权力进行清除。”
还有专家认为,对于临时停车场的管理也应该纳入条例内。“临时停车场管理上怎么做?现在有的临时停车场一次收取10元停车费,这类停车场管理是不是规范,这些也应纳入条例之内。”
道路泊位 禁在人行道设立
《论证稿》修改内容:第二十四条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原则。
除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置的停车泊位外,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专家观点:不正规道路停车泊位也应纳入管理。
该条删除了与当前管理职责分工不相符的第二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提出: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必须遵循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目前有一些不正规的停车位,自己找个地方,圈起来就开始收钱,有关部门一去查,人就跑了。这种不正规的情况难管理,也更需要进行管理,《论证稿》中应该加入对此类情况的管理规定,对这类停车场予以取缔。
起草方相关负责人则谈道,近年来,南宁市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人行道改造和升级,改善了行人通行条件。“人行道下有大量的管线,而且还是砖沙结构,不能重压。”为维护市内人行道设施完好,本次修改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门前“三包” 同时兼顾有点难
《论证稿》修改内容:第三十二条(七)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保持收费公示牌等设施及停车泊位和周边2米范围内路面整洁,督促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和劝导停车泊位及周边2米范围内道路上的车辆乱停放、乱摆买行为,制止和劝导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专家观点:经营者搞“三包”恐难落到实处。
该条明确要求经营者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切合“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活动要求。但有专家指出,经营者主要的责任是制止乱停车和收费,已经很忙了,如果还要他们管路面卫生就有点难了。“有可能在搞‘三包’的时候,车主就把车取走了,导致停车费收不到”。
另外,来自经营单位的专家也表示,经营者当然可以管,但是效果很难保证。“我们没有执法权,对于乱摆卖的小商贩也不能处罚,只能劝导,他们听不听却是不能保证的”。
非机动车 乱停被罚100元
《论证稿》修改内容: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区域。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区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专家观点:罚款100元有些多了。
“非机动车说白了就是自行车和电动车,南宁市有100多万辆电动车,车太多了,停车位又不够,不让停车会不会有矛盾?另外罚款金额是不是多了点?能不能先责令整改,不改正的再罚款。”有专家说,“有些人可能急着办事,停几分钟就走,这时要是被罚100元就太多了。”与会专家均建议,将罚款金额修改到50元以下。
信用档案 重复处罚不合理
《论证稿》修改内容:第四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情况通报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纳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专家观点:重复处罚不太合理
结合南宁市正在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增加的这一条,旨在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增加单位和个人的守法自觉性。但对这项规定,有专家认为“不合法,不合理”。该专家谈道:“对相关违法行为,《办法》已经规定了处罚内容,再纳入信用档案就是进行了信誉处罚,处罚就延伸了,重复了。”另外,信用处罚对个人将来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可能会影响个人贷款等方面,所以这个处罚并不轻。
此外,《论证稿》中还规定了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但并没有体现出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信誉处罚。专家提出,在法律面前人人的平等的原则下,工作人员做不好是不是也该进行信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