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但4000元存款不见了,银行要承担责任
银行:有取款凭条证明是储户本人取走的,只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没有在存折上打印取款记录而已
2006年6月,南宁市江南区村民邓女士在某银行开户的存折(没有卡)上存入了4000元,储户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但钱却不知所踪。银行出示了一张2006年9月储户签名的取款凭条复印件,称钱已被储户取走,对此储户不认可,并诉上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责任。8月5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储户状告银行
2006年6月,邓女士在某银行南宁市五一路分行(下称银行)存入了4000元。她称,她回到农村后一直没有取这笔钱,直到2013年9月,她前往银行取钱时,才被告知她的存折已经没有钱,“怪了,存折上没有打印取款记录,但钱却不见了”。
对此,银行方拿出一张取款凭条称,邓女士于2006年9月已经将4000元取走,凭条上还有她本人的签名,当时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在系统操作时,跳过了打印取款记录这个步骤,才造成钱已取走,但折上没有记录的情况。
始终坚持自己没有取钱的邓女士对银行的取款凭条抱有异议,为此诉上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并索赔误工费等。8月5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储户是否取了款
法庭上,储户是否取了钱成了该案的争议焦点。
邓女士坚称自己“未签过名取款”。
为了证实款已经被邓女士取走,银行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取款凭条进行了鉴定,最终得出的结论为——取款凭条上的笔迹为邓女士的笔迹。银行因此推断,邓女士取走这笔款项后,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没有在存折上打印记录。因距离取款时间太久了,邓女士可能连自己是否取过款都忘记了,所以才再次到银行取款。
对于这个鉴定,邓女士表示质疑:“我曾提出过想要鉴定结果,但鉴定机构却称只对付钱一方负责。”因此,她当庭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法院受理了她的申请,并将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另外,银行方面还提出,由于邓女士取款时间是2006年9月,距今已近8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对于银行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说法,一名律师认为,诉讼时效在法律界有明确的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起”,具体到此案中,应该是从邓女士得知自己账户上的钱款已被取的那一天算起,因此,仍在诉讼时效期内。
原告打官司专业性不足
8月5日,记者在旁听席上旁听。原告邓女士考虑到费用问题,没有聘请律师出庭答辩,自己“上阵”。
在庭审进入质证阶段,银行方提交了邓女士取款凭条的原件,法官多次提醒邓女士查看原件,核对信息,是否认可,但她一直将该原件置于一边不理会。事后,她表示“自己从未签名取过这笔钱,因此不想看”。对自己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邓女士也没有准备证据等材料。
一名旁听群众认为,从信息知识和法律资源的掌握上看,这是一次不对等的较量。邓女士是一名农民,法律知识根本无法和律师相比。记者从一些法院了解到,当事人不请律师,亲自“上阵”的情况也时常出现。法律界人士说,由于一些当事人非专业人士,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不懂得如何搜集证据,也难以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证辞做有效的辩护,往往造成官司难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