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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政法委聘用人员公车私用被处理

A-A+2014年8月1日07:42 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南宁7月31日讯(记者杨郑宝)31日,广西新闻网记者从南宁纪委获悉,日前,南宁市纪委对兴宁区综治办个别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发出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经查,2014年7月4日下午,兴宁区政法委聘用工作人员余某(安排在兴宁区综治办工作),上班时间脱岗驾驶公务用车到李宁体育园游泳馆游泳,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及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兴宁区政法委给予余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兴宁区综治办副主任罗某作为分管领导,工作作风不实,履职不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车辆监管不到位,致使发生违反工作纪律和公车私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兴宁区纪委给予罗某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这个典型案例的发生,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类似的情况,在南宁市某些单位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说明了一些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纪律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顶风违纪。个别单位对干部疏于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这些问题严重违背了践行群众路线、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必须从严整治。

  通报要求,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牢抓住那些群众最反感、反映最强烈的“四风”突出问题,坚持从具体问题抓起,从细微处做起,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抓,把作风建设一抓到底,坚持不懈,形成常态。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还要管好队伍,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力度,对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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