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钦州讯 (记者钟亮 通讯员方小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的罪犯苏芝发和故意杀人的罪犯周平邦,于7月18日上午被钦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执行死刑。7月22日,钦州市中院公开了两起案件的案情。
2012年1月,罪犯苏芝发为筹款过年,萌生了绑架勒索钱财的邪念,并将目标锁定浦北县北通镇博学村开设肥料店的劳某某。
苏芝发找到本村的苏芝添,约定一起绑架劳某某。2012年1月11日上午,二苏将劳某某骗到石水降山上,两人用包装绳、胶带将劳某某捆绑。随后,苏芝发打电话向劳妻索要赎金7万元。
就在此时,劳某某挣脱捆绑逃跑,可很快被两人抓住。苏芝发用草钩刀刀背砸打劳某某的头部数下,致劳某某死亡。苏芝发、苏芝添将劳某某的尸体用杂草遮盖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二苏于当月中旬被抓获归案。
2010年,罪犯周平邦通过QQ认识了昵称“洋洋”的女网友,汇给她500元钱。后来,周平邦没钱了,“洋洋”便不再理他。
2011年初,周平邦回到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家中。为泄心头之愤,他竟计划寻找并杀害长相酷似“洋洋”的女子。为此,周平邦准备了刀具、透明胶带、手套等作案工具。
有一天,周平邦在本村的洗衣坝附近遇见了黄某某,他觉得黄某某长相酷似“洋洋”,便尾随黄某某,并用石头将她砸昏后扛至一旧砖瓦窑内,将其杀害后辱尸。
2011年2月13日,周平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罪犯苏芝发、苏芝添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苏芝发是主犯,苏芝添是从犯。依法判处苏芝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苏芝添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罪犯周平邦无视国法,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平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