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陈佳嘉 文/图)近日,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场、超市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其它食品经营户设立专柜或相对集中的存放处,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销售,并作醒目提示。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临近包装物上标注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的落实情况和保质期到期食品的退市情况,依法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擅自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期、过期食品改换包装等违法行为,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且督促商场、超市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其它食品经营户设立专柜或相对集中的存放处,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销售,并作醒目提示。进入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的食品应当在保质期限到达当天闭市后撤出货架,严禁更换(改)包装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再行销售。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须在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提示,且不得隐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临近保质期食品
专区明示牌
食品经营者统一按照下列标准制作“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明示牌:
专区(柜)明示牌,固定在货架上方,明示牌宽度:大于10cm。牌面底色:黄色;
明示牌内容:“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体:黑体字;字体颜色:红色。明示牌的长度和字体大小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在专区(柜)的醒目位置需用黄底黑字制作内容为“请消费者购买后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的提示牌。
界定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不同,对临近保质期界定也不同:
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征求意见稿》重还鼓励食品经营户制订严于以上界定食品临近保质期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