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桂平7月5日电(记者 邓铁军 通讯员 吴家文 杨剑锋)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2012年桂平“3-11”沉船事故一案7月1日做出判决,事故责任人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李桂雄和陈汉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李达森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黄信英被判处有期徒型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3月11日上午,由船长陈汉超和李桂雄轮流驾驶的桂平锐丰船务公司锐丰329号船,从藤县装载1900余吨瓷沙途经桂平市浔江东塔河面时,与下行的李达森驾驶的石咀客渡035号船相遇,锐丰329号船鸣笛要求035号船避让,锐丰329号船长陈汉超认为035号船会避让,就指令李桂雄按原来航线行驶,结果导致两船碰撞,035号船沉没,致使该船48名乘客全部落水,其中20人遇难。
经调查认定,锐丰329号船负事故主要责任,石咀客渡035号船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