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杨正飞 通讯员 覃丽君)南宁市江南区的莫某因为醉酒从电动车上摔倒在地,从此与父母阴阳相隔。逝者已逝,但此事未完,痛失儿子的父母将同夜饮酒的3名“亲戚朋友”告上法庭。昨日下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年6月3日下午5时许,1986年出生的莫某应亲戚兼朋友之邀请前往位于江南沙井的雷某家中聚餐,当晚还有黄某兴、黄某卿以及其他朋友同桌,几人吃饭饮酒至晚上10时许。当晚11时许,莫某骑着电动车返家,刚从朋友家行走不到500米,便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昨日的庭审中,原告方莫某的父母及其代理人一致认为,莫某的死亡与饮酒有直接的关系,是致使莫某死亡的罪魁祸首,并在法庭上出具证据:事发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一雷某前后连续5次打电话给莫某,催促莫某到雷某家聚餐喝酒,莫某即购买了花生等食品于7时到达雷某的家中,其中,被告二黄某兴,被告三黄某卿都在席上。席间,几人划拳猜码。酒后,在明知莫某已醉酒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被告3人没有采取挽留让莫某酒醒至神智清楚,或者陪同护送莫某回家的措施,才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向被告提出62万元的赔偿。
当天的庭审中,被告方一雷某委托代理人到场,被告方二黄某兴到场,被告三黄某卿并未到场。被告一和被告二一致认为,这是他们朋友间的小聚,席间并没有划拳猜码,当晚10时许酒席结束后,他们都下楼聊天有1个小时左右莫某才离开,并不存在恶意行为。
为了证实当晚有划拳猜码行为,被告请来一名6旬阿婆作证称,被告雷某曾向她说过,当晚划拳猜码了。
莫某的死亡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被告方有罪还是无罪?法庭上,因原告执意要追加被告,因此法官宣布退庭,择日再审。
新闻延伸
醉酒死亡,同桌是否该担责
记者了解到,类似事件在国内经常发生,根据各地的审判实践看,法院判决酒友过度饮酒致人死亡,同桌酒友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
故意灌酒型。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仍实施灌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放纵饮酒型。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部分责任。
不予救助型。同饮者发现有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后,没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义务,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型。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结果出现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