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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规范城市供水 二次供水池不清洗最高罚3万

A-A+2014年5月22日10:05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 郭燕群) 城市供水关系到家庭的安全用水。5月21日,《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为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恶意拖欠水费现象,《条例》明确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用户逾期不缴纳税费的违约金,且违约金每日最多不超过所欠水费总额的千分之三,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所欠水费的两倍。

  《条例》还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或者二次供水设备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水的,要做到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须采取临时供水的应急措施。

  近年来,随着城市高层建筑数量不断增多,二次供水已成为城市供水不可缺少的环节。为确保水质无虞,让市民喝上放心水,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的《广西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已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试行。据介绍,南宁市今年也将专门制定二次供水管理的政府规章,因此,《条例》对二次供水的设施和水质检测做出强制性规定,对二次供水的其他管理将由政府规章做出规范。

  《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水质管理,按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对储水设施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市卫生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不按规定清洗二次供水设备会有什么后果?现有法规没有进行规定。《条例》则对此制定了强制措施:不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及储水设施消毒的,由市、城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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