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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开发商疑挟房产证逼业主放弃索赔违约金

A-A+2014年5月5日14:47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李俭芹)因没按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南宁市10+1商业大道的47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开发商败诉,被判赔118万元违约金。事后,其他业主分两批先后再组团起诉了开发商,索赔违约金。目前,开发商为部分业主办到了房产证,但要求业主签“友好”协议,变更原合同的约定才能发房产证。 

  事件:业主打赢官司后更多人索赔 

  10+1商业大道开发商是南宁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被私营企业兼并收购)。2012年,10+1商业大道部分未取得房产证的业主联合起来,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江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47名业主违约金共计241万余元。经过南宁市中级法院调解,2013年11月29日,开发商当庭向47名业主赔付了118万元违约金。 

  业主打赢官司的事情迅速传开,其他很多没有拿到房产证的业主接着起诉开发商。4月28日,业主们向记者透露,目前业主分两批告上法院索赔违约金。这些业主多数是购买铺面的,索赔的金额更高。 

  蹊跷:开发商要求业主补签协议 

  业主刘女士称,今年春节前她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让她去领房产证。她去到现场才发现,开发商准备了一纸《补充协议书》,要求她补签协议后才能领证。该《补充协议书》大概内容为,现经出卖人南宁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受人充分友好协商,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重新进行变更,将原本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一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改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有业主指出,《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是开发商近期刚刚获得的,离大家真正购房的时间已经过去了近10年,“开发商目的是想逼我们放弃索赔”。部分业主拒绝签字,至今未拿到房产证。 

  刘女士通过房产部门查询得知,她的房产证早在2013年9月已发到开发商手上,但她交涉多次,开发商均没有发给她。 

  说法:业主可持身份证补办房产证 

  4月28日上午,记者随同刘女士一起来到开发商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这个楼盘涉及官司,没有签协议,不能拿证”,并多次向负责人冯某请示,均无果。记者表明身份后,对方称负责人冯某在外面,晚一点再回电话。但截至5月4日晚,记者仍未收到回复。 

  对此,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说,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办证本是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开发商挟证要挟业主放弃索赔的权利,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又进一步侵犯了业主的合同权益,构成了新的违约。 

  赵明堂律师提醒业主,开发商此举已经对业主构成了胁迫,如果业主能举证自己是受胁迫而签订该协议,则该协议属无效协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协议签订之后的风险较高,取证是一个问题,法官判定也有不确定性。为此,他建议业主拒签该协议,如确有需要,可以直接向房产部门申请补办房产证,并据此追究开发商扣证不发的违约责任。 

  记者从南宁市房产局了解到,业主确实可以持身份证重新申请补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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