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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女医生服刑两年后人间蒸发 37万赔偿成空

A-A+2014年4月27日09:33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邓振福)2010年10月8日,时年24岁的涂丽英到桂林市安新北路的刘翠英诊所就诊不久死亡。事发后,当事医生刘翠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随后,死者家属提起了民事诉讼,今年1月23日,桂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刘需赔偿死者家属37.4万余元。然而,此后刘翠英却人间蒸发了。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查到刘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房产。 

  对此,桂林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向小诊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此举既可减轻诊所在发生医疗事故后的经济负担,又可保障患者的权益。至于如何实行,正在进一步研讨中 

  事发 女子输液猝死 医生领刑两年 

  2010年10月8日,涂丽英因发烧来到桂林市安新北路的刘翠英诊所就诊,被医生刘翠英诊断为“咽扁炎”。不料,涂在输液时猝死。事后,卫生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封存了相关证物。后法官当众解封时,惊奇地发现箱内多了两个空输液瓶。 

  2011年6月17日,桂林市卫生局调查后认为,刘翠英诊所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执业规则,造成了涂丽英死亡的事故,已涉嫌犯罪,遂将材料移送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桂林市医学会对该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法学鉴定认为,刘翠英在对患者涂丽英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在药物选择治疗方案上存在过错,药物的剂量、浓度超出了使用规定。 

  2012年9月29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翠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刘翠英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28日,桂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无奈 打赢民事官司 未得一分赔偿 

  死者涂丽英父亲龙有保说,刘翠英被判刑后,他们恢复了原先因刑事中断的民事诉讼。桂林市象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刘翠英诊所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刘翠英赔偿龙有保和涂代有各项经济损失37.4万余元。 

  刘翠英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年1月23日,桂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有保说,3年多来,他东奔西跑,4场官司下来,他欠下一屁股的债。本以为打赢了官司,能拿回赔偿。谁知,刘翠英刑满出狱后,他们再也找不到刘翠英。他们向象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工作人员也说找不到刘翠英,也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据知情人介绍,刘翠英诊所在涂丽英死亡事故之前曾出过一次医疗事故,刘给予了赔偿。事后,刘翠英将不动产都转到了女儿的名下。 

  部门 推医疗责任险 保障患者权益 

  桂林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死者家属由于得不到赔偿金,死者涂丽英尸体一直存放在桂林市殡仪馆,费用8万余元。他们向桂林市政法委和秀峰区政法委汇报后,与桂林市民政局沟通,援助死者家属火化了尸体。另外,他们向桂林市卫生局报告后,桂林市卫生局向桂林市政法委递交了请示,请求桂林市政法委协调法院强制执行刘翠英诊所案所判决的赔偿金。 

  该相关负责人说,“刘翠英诊所”和刘翠英的《医师执业证书》都已被注销,刘已不开诊所行医,不在卫生监督所管辖范围内,也无法找到刘翠英。此案也曝露出个体诊所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个体诊所有可能承担不起赔偿或者因为被判刑后不配合赔偿等。为解决问题,正在考虑向诊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这样既可以减轻诊所在发生医疗事故后的经济负担,又可保障患者的权益。如何实行,正在进一步研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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