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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糊涂夫妻上网买男婴 民警一举解救4名婴幼儿

A-A+2014年3月3日08:10南国今报评论

  南国今报讯(通讯员 刘晓颖)2月28日,公安部发布消息:近日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全国27个省区市统一行动,一举摧毁4个特大网络贩婴团伙,解救了382名被拐卖儿童。这里面,也有柳州警方的战果。

  接到线索 民警展开调查

  去年12月4日,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上级转来的线索:柳州市的周某夫妇及另一女青年容某,分别在外省收买了一名男婴,而且均用外省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孩子办理了柳州户籍;柳江县的蓝某夫妇、男青年韦某及柳城县的男青年朱某,曾与外省的贩卖婴儿者联系欲收买婴儿,但是否成交尚未明确。柳州市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陆志清副局长对此高度重视,指示刑侦支队与相关警种共同成立专案组,尽快查实柳州市涉案人员的身份及所买婴儿的情况,做好集中抓捕、解救的准备。

  侦查人员会同嫌疑对象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在社区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开展秘密调查,并巧妙地入户查看,逐步摸清了几名嫌疑对象的情况:周某家住桂中大道某小区,2013年6月,其用广东省揭阳市的出生医学证明为一名男婴落户,随后还办了独生子女证;容某家住东环大道某小区,2012年9月,其用安徽省芜湖市的出生医学证明为一名男婴落户,但容某的户籍信息里还有一名女婴;柳江县的蓝某夫妇、男青年韦某及柳城县的朱某,暂未发现养育有婴幼儿。 

  收网行动 解救4名婴幼儿

  2月19日晚10时,专案组根据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会同柳江县公安局、柳城县公安局组织警力30余人,同时开展抓捕嫌疑人员和解救疑似被拐卖婴幼儿的行动,将周某夫妇等7名嫌疑对象一一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在周某夫妇家解救男婴一名,在容某家解救幼儿、女婴各一名;之前未发现收买有婴儿的蓝某夫妇的家里,民警意外发现一名收买来的、尚未满月的男婴。

  据周某夫妇交代,因无法生育,夫妻俩萌生了收养一个孩子的念头。他们认为,通过正常的领养程序很麻烦,而且福利院的孩子“情况复杂”,最好能收养一个新生儿,这样孩子也会和自己感情好。去年3月,周妻在互联网上搜寻到一个声称可提供“收养服务”的QQ群,联系到一对愿意“转让”待产婴儿的男女。周妻答应承担对方的住院生产费用,并付给两万元营养费。6月中旬,周某夫妇接到对方通知后赶到江苏省无锡市某医院,待对方产下一名男婴后即按约定付款将婴儿抱走。之后,周妻又联系QQ群内的“工作人员”,购买了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住院记录,顺利地为收买的男婴办理了柳州户籍。容某以及蓝某夫妇交代的收买婴儿情况,除地点、费用不同外,其他与周某夫妇基本相似。韦某、朱某经调查没有收买婴儿的行为。

  目前,公安机关对周某夫妇、容某、蓝某的妻子4人(蓝某本人未参与收买婴儿)予以取保候审,解救的4名婴幼儿暂时送社会福利院临时安置,待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核实情况后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后记 岂能将儿童当商品

  周某在接受讯问时,也称知道购买婴儿的做法不对,但夫妇俩很爱这个孩子,希望政府能宽大处理,让他们继续抚养这个孩子。其实,周某夫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其完全可以按照合法的途径收养孩子。而他们目前的行为即便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儿童不是商品,不能以任何名义来实施买卖儿童的犯罪活动。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在我国属于严重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3月15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提供网络平台居间介绍买卖儿童,提供被拐卖儿童的虚假出生证明非法落户的行为,应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或收买被拐儿童后予以出卖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对于收买婴幼儿的买家,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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