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彭宁莉)2月10日,南国早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该局当日已接到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发出的《关于桂林石户米粉连锁店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通报函》。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工商部门将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相关业主依法进行处理。
10日下午,记者在这份通报函上看到:近日,我局在查处“黄现美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当中,发现南宁市桂林石户米粉连锁店共八家粉店(古城店、桃源店、双拥店、思贤店、长堽店、祥宾店、竹溪店、长湖店),涉嫌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叉烧并在市场上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85条规定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53条规定,现将该案材料移送贵局,请贵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此,南宁市工商局局长周序喜表示,食品问题大于天,所有部门都应共同监管。接下来,工商部门会按程序,配合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及公安部门,对相关业主依法进行处理。
至于具体程序,南宁市工商局食品科科长梁维运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工商局在其中主要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梁维运说:“米粉店属于餐饮服务环节,因此主要还是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为主。”
另外,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也就是说,按此规定,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吊销“石户米粉”餐饮服务许可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发出通报函。周序喜表示,目前该局尚未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通报函。另据了解,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于2月7日吊销了涉案的8家“石户米粉”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南宁市工商局法规科科长郑龙表示,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线索后,该局会按程序立案并核查事实,之后向当事业主发出告知书,若当事业主有异议,可提出申请听证,在听证会开完1至2天后,该局即做出听证报告,并最终下发处罚决定书。
相关专题:石户米粉深陷叉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