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晚报讯(记者 杨亚 通讯员 张依) 2013年2月,民警突击检查兴安县火车站附近一家宾馆,发现20岁的男子吴某和13岁女孩红红(化名)发生了性关系。
让民警没想到的是,红红在接受调查时竟一直央求民警说,自己是自愿的,她非常喜欢吴某,觉得他很关心自己,希望民警网开一面。由于红红不满14岁尚不具有辨别能力,民警依法将吴某抓获。
民警调查得知,吴某和红红都是兴安界首人,红红长得斯文清纯,还在读初一,和吴某的表弟同校。而吴某初中毕业后就到外面打工,长得也不错。
红红的父母平时对女儿不是很关心,这让红红一直觉得家庭不够温暖。今年2月吴某打工回家,通过表弟认识了红红,两人越聊越开心,红红感觉对方很关心自己,甚至觉得自己从没这样温暖过。
过了两天,吴某和表弟邀请红红到兴安县城玩耍。在兴安火车站附近,吴某在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晚上,他与红红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被民警抓获。
面对民警,吴某还一直抗辩:“如今的男女你情我愿,在宾馆开房是很正常的事情,没什么大不了的。”民警告诉他,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自愿与否,都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2月18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