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17日讯(记者 刘清 罗莎)非公有制经济是典型的“草根”经济,必须依靠阳光雨露才能成长为参天大树。记者从12月17日召开的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获悉,最新出台的《广西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配套政策如“真金白银”, 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非公企业政策和资金扶持,让非公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
《意见》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为:到2017年,非公有制资本投资规模年均增长30%以上;全区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增加值达7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75%以上;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占全区GDP比重达到30%以上。到2017年,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40家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20家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3家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亿元非公有制企业2家以上;在国内同行业中主营业务收入名列前三名的非公有制企业10家以上。
准入门槛放宽
《意见》指出,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非公有制资本开放,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
为最大便利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意见》指出,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在简化项目核准备案、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
疏通融资渠道
《意见》指出,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和各种不合理收费。在强化担保服务方面,对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担保能力,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非公有制企业要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
减免企业所得税
《意见》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亿元项目优先用地
针对非公企业“用地难”, 《意见》明确,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非公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原土地现状和用途情况下,鼓励采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入股方式使用土地,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保护民企产权
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意见》指出,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部门无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是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非公有制企业除依法缴纳税费和依法接受监管外,不再承担其他社会负担。
据了解, 2012年全区私营企业户数仅占全国总量的2.1%,注册资金仅占全国的1.4%,与江苏相差近9倍,与广东相差6倍多,相当于湖南的二分之一,云南的三分之二,我区只有一家企业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两家企业进入全国民营制造企业500强。
《意见》出台将对激发我区非公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产生极大影响。记者在当天举行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上了解到,广西各地将把优化环境作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生命工程,切实解决好非公企业反应强烈的融资难、用地难、用工难、办事难、税费重——“四难一重”的瓶颈制约问题。民营企业研究、利用好新政策,将使之真正对全区非公经济发展产生新的推动力,让非公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