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晚报讯(记者 秦宇华 通讯员 蒋亚东 阳志军)文某在2002年2月至2009年4月在雁山镇国土资源所当所长。
任职期间,文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雁山区某自然村一块承包土地转到自己妻子名下,又以妻子名义在该处申请建房。文某还帮着村里其他村民“办事”,在不能批准用于建房的农用地上审核通过了几位村民的建房用地申请。文某的“放水”行为,使得此后在相关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时,政府要多损失540000元。
不仅如此,2006年3、4月,文某负责审核雁山某村秦某的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时,先后三次收受秦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违反规定审核同意了秦某的建房用地申请。
目前,法院对文某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为文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他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认为,文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退交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秦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也构成了行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