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贾经纬 通讯员 陈小美 黄德利)南宁市邕宁区拆迁办原主任苏某利用职务便利,主动向某测绘公司索取“劳务费”,被邕宁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苏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苏某在任邕宁区拆迁办主任期间,因该单位将拆迁征地面积量算业务委托给某测绘公司测量,苏某便利用职务便利,主动向该公司索取“劳务费”。2009年8月25日,该公司总经理方某应苏某的要求,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款7.68万元到苏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苏某将该笔款项据为己有。根据上述事实,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责令被告人苏某退出受贿款7.6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