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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男子非法持枪窝里横 酒后开枪打父亲

A-A+2013年12月8日07:56中国新闻网评论

  中新网百色12月6日电(何炳亮)广西一男子非法持有枪支,其酒醉后易因琐事与家人争吵发怒,并先后开枪射击父亲,举枪威胁叔叔。广西百色市西林县人民法院6日介绍,法院依法判决该名男子王祥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没收非法持有长砂枪一支。

  法院介绍,1989年出生的王祥文私藏枪支。2012年10月30日晚,王祥文酒后因琐事跟父亲争吵,恼羞成怒后,他冲进房间拿出砂枪瞄准其父。正要开枪时,其母冲过去推开枪口,王祥文开枪后未能打中其父。

  同年12月15日晚,王祥文酒后因琐事与堂叔王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扭打,王祥文恼怒便拿出长砂枪威胁王某,被在场陆某等人劝阻。次日陈某报警,公安机关在王祥文家依法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该砂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射击性能正常,具有致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祥文因与其父亲发生口角,持枪近距离对准其父亲胸部开枪,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祥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自2011年3月份以来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祥文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

  法院指出,被告人王祥文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但因其母亲及时把枪口推开,子弹未击中其父亲,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犯二罪以上的,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祥文又于2012年10月15日举枪威胁其堂叔王某,足以证实被告人王祥文在非法持有枪支期间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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