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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一派出所所长涉强奸和协助组织卖淫获刑10年

A-A+2013年12月7日08:49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评论

  桂林生活网讯(记者 文新军 通讯员 黄国强)12月5日,雁山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州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原所长吕宏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全州县社会青年蒋祥友和全州县水月岩中学辍学学生蒋玲、蒋某某(1997年3月出生)、陈某某(1998年10月出生)(4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全州县才湾镇才湾街上将被害人章某某(女,1999年11月28日出生)哄骗至全州县世昌大酒店426号房,采取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章某某“卖处”。随后,蒋玲与被告人吕宏联系,并明确告知被告人对方为在校学生。当晚,蒋玲、蒋某某按照被告人吕宏的要求把被害人章某某带至全州县百乐门宾馆712房。被告人吕宏问清章某某为全州县才湾镇水月岩中学的在校学生后,明知章某某为不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另外,被告人唐涛在全州县城组织卖淫活动中,请吕宏给予“关照”,被告人吕宏予以应允。2011年至2012年,全州县公安局多次开展查禁“黄赌毒”行动,被告人吕宏均向被告人唐涛透露行动信息,使唐涛经营的卖淫场所未被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宏明知被害人章某某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唐涛等人组织卖淫活动给予帮助,致使唐涛等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逃避查处,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吕宏一人犯数罪,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另外,被告人唐涛犯组织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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