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广西|新闻|美食|时尚|旅游|汽车|高清|专题|微导航|惠购|教育|招聘

|邮箱|注册

新浪广西> 资讯 >城事>正文

广西四男子冒用假证租车倒卖获利41万余元

A-A+2013年11月26日20:01法制日报评论

  法制网百色11月26日电(记者 莫小松 见习记者 马艳 通讯员 杨月红)广西四男子冒用他人的身份租车倒卖,近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6日19时许,梁某(另案处理)冒用“覃XX”的身份证到百色市右江区某汽车出租行租了一辆小轿车,与骆某、“和尚” (另案处理)及两名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将车开到梧州,以十万元的价钱抵押给某寄卖行,骆某分得20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80458元。

  2013年3月10日15时许,骆某、黄某、李某某、李某、张某(另案处理)合伙窜到百色市右江区,冒用梁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向受害人林某租一辆小轿车,并制作一张卢某的假身份证和机动车辆登记证。3月11日,骆某等六人将该车抵押给某二手车行,得赃款80000元,扣除租车等费用后平分。该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108927元。

  2013年3月13日8时许,骆某、李某某、李某、张某(另案处理)再次通过同样手段骗取一辆商务车,办理车主黄某某假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后将车开到某二手车行抵押得赃款60000元,扣除租车等费用后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为121890元。

  综上,骆某、黄某、李某、李某某等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价值411275元。

  公诉机关认为,骆某、黄某、李某、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遂依法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保存|打印|关闭

美食攻略|人气餐厅

新浪首页|新浪广西|广西城事|身边事|美食|时尚|旅游|读图|专题|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广西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