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实习生 李玲芳 通讯员 陈韵宇)2012年2月,因一加油站油品不纯,导致唐先生爱车受损事件有了新进展。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定,南宁市安远加油站销售的汽油有缺陷,应承担车主全部损失,赔偿唐先生8493元。
闹心:刚加满油 汽车就“趴窝”
2012年2月19日,唐先生花350元,在南宁市昆仑大道上的安远加油站加了47.42升93#汽油。这汽油加了没多久,他的爱车就出现无故熄火、抖动等情况。到了当年2月27日,唐先生的轿车已无法启动。经修理厂检修,诊断为唐先生的汽车质量有问题;为此,唐先生共花去修理费8043元。
于是,唐先生找到安远加油站索赔。但该站工作人员却声称唐先生所加的油,是从茂名某公司进的油,他们没过错。要赔偿,也应当由茂名某公司来赔偿。
去年9月底,唐先生将安远加油站、茂名某公司一起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要求赔偿他汽油费、维修费、拖车费等各项费用8993元。
检测:汽油胶质含量高 导致汽车“趴窝”
为了查明原因,唐先生和安远加油站将唐先生车辆的剩余油品进行了封存。在诉讼过程中,经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封存的油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发现:除了未洗胶质含量为198mg/100ml过高外,油品的其他检验项目均合格。
虽然国家行业标准未对车用汽油的未洗胶质含量做要求,但国际行业标准中未洗胶质的含量限额要求为小于或等于70mg/100ml,并备注“胶质含量过高会导致进气系统产生沉积物和使进气阀发生粘结”。这也意味着安远加油站当时提供的汽油胶质含量超标近3倍。
判决:销售问题汽油 加油站担全责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安远加油站提供的缺陷油品,导致唐先生的轿车在使用过程中进气系统遭受破坏。在符合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对于无过错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是先行替代赔偿责任。先行赔偿后,无过错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再向其他有过错的供货者、运输者、仓储者等追偿。因唐先生选择向油品的销售者即安远加油站主张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安远加油站主张,是茂名某公司提供了问题汽油,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法院认为,对销售者和供货者而言,产品缺陷的责任分担是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涉及的是追偿问题;对被侵权人而言,其主张权利的方式是明确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主体。事后,安远加油站可另行向茂名某公司提出追偿。
法院经审核后认为,唐先生的损失为8493元。11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由安远加油站赔偿唐先生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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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法律规定针对的是销售者、供货者之间对于被侵权人损害后果的责任分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此情况下直接推定销售者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