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晚报讯(记者 秦宇华 通讯员 杭德冰)余某是广东人,自己做生意赚了点小钱,却染上了吸毒的嗜好。今年7月,余某和两个朋友一起自驾车来桂林旅游,担心毒瘾会发作,旅游过程中携带了不少毒品。
7月14日,余某和朋友游玩后在桂林市区吃晚饭,饭后吸食了毒品。当天晚上,余某吸毒后开车搭乘两个朋友准备去市郊一个山庄,途中余某将车子开进了路边沟中,导致车辆燃烧,致使两个朋友中一人烧伤死亡、一人受伤。后经交警事故认定,余某为吸毒后驾车,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1月18日,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余某非法持有毒品20.0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此外他还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后,余某对朋友家属进行了近10万元的经济赔偿,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不过,他最终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